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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字体: 2015-09-22 10:55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立法的预测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协助常委会检查督促立法计划的落实;

  2.受主任会议委托,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和实际需要,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拟定或者参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草案;

  3.承担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服务;

  4.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查,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5.负责地方立法的联系协调工作,掌握法规起草、修改、审议情况,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的统一联系与管理工作;

  6.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负责协助上级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调研工作,经与市人大办协商,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和衔接,今后上级人大各专委莅莞开展立法调研活动,由对口工委负责,法工委只负责对口专委和以常委会名义的立法调研;

  8.会同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答复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

  9.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立法工作经验,进行地方立法调查研究和立法人员培训;

  10.承担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规章和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11.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通知及有关宣传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了解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并收集反馈信息;

  12.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

  13.承办市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14.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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