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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指引
字体: 2015-09-22 10:29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规范和保障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工作,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指引:

一、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性质

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是由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与东莞理工学院等高校或单位合作建立,从事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咨询与服务的专门机构,并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工作。

二、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咨询服务基地的工作内容

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全方位参与东莞市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

(一)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二)参与地方立法论证或者受委托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论证;

(三)受委托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听证;

(四)受委托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五)受委托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

(六)搜集和整理地方立法信息资料;

(七)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

(八)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进行的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三、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研究人员

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研究人员分为常任研究人员和课题研究人员。常任研究人员的聘任和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与合作高校协商确认。课题研究人员由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请。

四、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咨询服务基地的经费保障

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经费由基本运作费和项目费两部分组成。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初拨付百分之七十的基本运作费,剩余百分之三十的基本运作费根据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在该年度的工作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拨付金额。

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专项项目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与承担项目的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另行协商确定。

东莞市地方立法调查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五、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咨询服务基地的工作要求

(一)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指派研究人员,参与立法活动。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应当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报告上署名。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情形外,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报告应当在东莞人大网和指定纸媒及新闻媒体上公开。

(三)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应当于每年的一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包括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未完成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家实地考评或者网络匿名考评等方式,对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日常工作和承担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与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日常工作联系。东莞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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