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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指引
字体: 2015-09-22 10:39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立项工作的内涵

“立项工作”是指制定、修改、废止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论证和确定等工作。

二、立项工作的组织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综合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立项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对象

常委会编制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向公众、人大代表、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和有关单位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四、立项条件

立法建议项目分为可以立项的情形(其中包括可以优先立项的情形)、不予立项的情形以及应作为废止项目的情形。

(一)可以立项的情况。根据条件不同,分为一般立项条件和优先立项条件。

1.一般立项条件。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具有合法性;(2)立法目的明确、公正;(3)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4)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比较健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对策和措施;(5)法规草案建议稿草拟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6)个别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经过论证确实急需立法的,可以立项。

2.优先立项条件。立法建议项目符合上述(一)规定条件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立项。(1)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项目;(2)保障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项目;(3)社会领域方面的重要项目;(4)本市特别急需的项目;(5)法规草案建议稿相对成熟的项目;(6)其他可以优先立项的项目。

(二)不予立项的情形。1.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2.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3.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4.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5.已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6.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立法可以解决的;7.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或者草案建议稿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修改的。

(三)应作为废止项目的情形。1.主要内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2.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3.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不宜继续施行的;4.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5.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6.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7.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8.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五、立项工作流程

(一)征集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征集对象发函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并在网站、报刊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法制局统一征集汇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

(二)筛选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建议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方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先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法制局进行先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

(三)提交立法建议项目材料。立法建议项目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项目建议人应当将该项目的立项建议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项建议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草稿文本或者法规拟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法规实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召开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确定立法规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应当在编制立法规划前组织召开,确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

1.参加人员参加立项论证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项目建议人,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市法制局负责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项目建议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2.论证的内容。立项论证应当对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为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拟设定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五)制作论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立项论证会情况制作论证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论证会的基本情况,论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等,论证会形成的意见。

论证会报告应当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为主任会议确定立法规划和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参考材料。

(六)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从立法规划项目中筛选。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提案项目。审议项目是在当年进行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并且有比较成熟的法规草稿文本和比较充分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当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提案项目是当年只提案不审议、下一年度进行审议的项目。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修改或者废止项目。

(七)批准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论证情况,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委批准,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八)印发公布。经批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研究、采纳情况在东莞人大网、东莞阳光网、《东莞日报》上公开。

(九)立法计划的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法制局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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