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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工作指引
字体: 2015-09-22 10:33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立法论证概述

(一)立法论证内涵。“立法论证”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的活动。

(二)立法论证的形式。立法论证一般采用论证会的形式。

(三)立法论证的分类。根据立法活动的阶段性特点,立法论证可以分为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和审议论证。

(四)立法论证的组织机构。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行论证会;也可以根据立法的实际情况,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立法论证。

(五)立法论证的参加人。论证会由举办单位的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1.论证会举办单位负责人;2.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3.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者;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5.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6.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论证会参加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可以分解成若干专题,论证会参加人员按专业划分就相关专题进行论证。

(六)论证会的流程

1.论证会前的准备。论证会举办单位一般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确定论证会议题和参加人员。在论证会召开七日前将论证会议题、时间、地点、参加论证会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材料等,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材料等方式送交参加论证会的人员。论证会举行的日期变更的,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2.召开论证会。具体流程如下:(1)主持人宣布论证会开始,介绍论证会参加人、论证的议题和论证会议程,说明论证会的目的、论证的重点;(2)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和情况予以说明;(3)论证会参加人员围绕论证会议题发表意见;(4)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论证会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5)主持人对论证会进行总结。

3.论证会后的工作

(1)制作会议纪要。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记录论证会的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

(2)制作论证报告。论证会举办单位可以根据论证会会议纪要制作论证报告。委托论证的,由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制作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论证会举办单位、召开时间、参加人员和议题等背景情况;论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等;论证会举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论证报告的使用。立法论证报告是法规立项以及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参考材料,可以作为参阅文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立项论证

(一)立项论证的适用情形。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二)立项论证的组织

1.组织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项论证的组织工作。确定立法规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应当在编制立法规划前组织召开,确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2.项目建议人。(1)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2)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市法制局应当进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

3.立项建议材料。立法建议项目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项目建议人应当将该项目的立项建议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项建议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2)法规草稿文本或者法规拟规定的主要内容;(3)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4)法规实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立项论证的内容。立项论证要围绕以下内容对建议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1.为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2.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拟设定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4.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5.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权限;6.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召开立项论证会时,项目建议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由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三、起草论证

(一)起草论证的适用情形

1.应当组织起草论证的情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通过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的,应当组织起草论证:(1)设定行政许可的;(2)设定行政收费的;(3)设定行政强制的;(4)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2.可以组织起草论证的情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起草论证:(1)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进行论证的(2)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未来发展趋势作科学论证的;(3)涉及技术问题、专业问题,需要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最佳方案的;(4)其他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

(二)起草论证的组织

1.组织机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的,由其负责组织起草论证。

2.提前介入。由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起草论证工作。

3.论证的参加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凡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的,起草论证时应当通知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协调,并邀请市法制局参加。

(三)论证报告

起草部门或者市法制局组织起草论证的,其论证报告可以作为参阅文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起草部门或者市法制局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

四、审议论证

(一)审议论证的适用情形。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需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组织论证。

(二)审议论证的内容。在审议的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内容,组织有针对性的审议论证。

1.第一次审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组织论证。

2.统一审议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统一审议时,可以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3.修改的全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记录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以及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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