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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流程概要
字体: 2015-09-22 10:47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流程概要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设区的市作规定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作规定的;

(四)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流程

主要流程:立项(含制定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起草法规草案→提出法规案→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一审→二审→三审→表决→报批→公布

说明:1.上述流程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流程,如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审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2.立项、起草法规草案是常委会立法的预备程序而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从提出法规案开始。

(一)立项

主要流程:立法项目征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立项论证→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立法计划、立法规划→法制委员会审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报市委批准→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公布 (详细流程见《东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指引》)

1.立项工作的组织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综合工作部门,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包括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立项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

2.法建议项目征集常委会编制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向公众、人大代表、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和有关单位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意见。

3.项论证。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立项论证。

4.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项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草案。

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草案应当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5.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提出。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提出立法计划、立法规划。

6.立法计划提出的时间和要求。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详见下文之提案人),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7.立法计划的编制。法制工作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编制立法计划草案,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委批准,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8.立法计划的调整程序。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9.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组织实施。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10.法计划、立法规划的公开。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法规草案

1.草人。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详见下文之提案人)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2.草要求。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详见《东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工作指引》)

3.与起草。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4.委托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三)提出法规案

1.提案人

(1)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2)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市政府(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4)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2.提案时应提交的资料。提案人提案时,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收到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提出法规案时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处理。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四)一审程序

1.会前:(1)提案人提出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应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2)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3)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法制委员会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提出审议意见 (注: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不提出审议意见)。(5)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全体会议:(1)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提案人的说明;(2)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3.分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分组会议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派人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记录。

4.会后:(1)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列席人员的意见,一般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2)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3)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通过上述方式征求到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一步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报告。

(五)二审程序

1.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即修改情况报告);同时,法制委员会提交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并附修改对照稿,印发常委会会议。

2.分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审议,审议的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规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分组会议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派人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记录。

3.会后:(1)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列席人员的意见,一般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2)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报告应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3)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4)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法制委员会,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5)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通过上述方式征求到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及审议结果报告。

(六)三审程序及表决

1.第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法制委员会提交的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并附修改对照稿,印发常委会会议。

2.分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深入审议,审议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规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分组会议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派人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记录。

3.分组会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及修改情况说明。

4.主任会议: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交法规草案表决稿及修改情况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表决。主任会议也可以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5.第二次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就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委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6.会后: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列席人员的意见一般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七)报批

地方性法规经表决通过后须在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八)公布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东莞人大网、《东莞日报》以及东莞阳光网上刊登。

三、立法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论证会,针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法规,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以确保有关法律制度设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详见《东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工作指引》)

听证会,主要针对涉及行政许可、价格、收费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有利于法规涉及的利益关系人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充分发扬民主,使立法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有利于收集各种意见和平衡利益。(详见《东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听证工作指引》)

表决前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前,对法规案出台的时机、立法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进行预测和研判的活动。表决前评估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详见《东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评估工作指引》)

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研判,并提出意见的活动。立法后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反映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整理汇总,应及时移送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制定法规配套制度或者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由有提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详见《东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评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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