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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公开工作指引
字体: 2015-09-22 10:36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工作,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立法公开概述

(一)立法公开的内涵。“立法公开”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

(二)立法公开的分类。立法公开包括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

(三)立法公开的原则。立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

(四)立法公开的组织机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二、立法信息公开

(一)立法信息公开的事项。包括有应该公开的事项以及可以公开的事项两种。

1.应当公开的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在《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网公开,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1)本市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2)本市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4)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5)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6)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办理。

2.可以公开的事项。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网公开:

(1)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2)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3)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4)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

(二)立法信息公开的方式

1.一般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东莞人大网是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此外,本市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

2.特殊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关注的内容时,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地方性法规公开的特别规定

1.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网刊登。

2.涉及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负责法规实施的相关工作机构协办。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按照《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稿)》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规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

(一)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应当征求意见的对象和可以征求意见的对象两种。

(1)应当征求意见的对象

①立法项目的征求对象: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公众、市人大代表、我市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②立法规划草案及立法计划草案的征求对象: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代表和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公开征求对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时,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名称、起草部门、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信息。

(2)可以征求意见的对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各镇人大办(各街道人大联络办)以及各镇街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就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其意见。

2.对征求意见的处理

(1)研究、筛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法制局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筛选。

(2)作出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本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3)综合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东莞人大网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对于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反馈内容包括:①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②意见采纳的情况;③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④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的方式。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立法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参加。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

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对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征集,同时将征求意见材料的电子文本发送到人大代表的电子邮箱,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征求意见的通知送达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好联络代表的有关工作。

2.征求意见的内容。根据法规草案处在不同的阶段,征求意见针对的内容有所不同。

(1)第一次审议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2)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重点就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等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前进行。

3.征求意见的组织机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也可以委托征求意见,自行征求意见时可以在有条件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建立立法工作联系点,听取意见。也可以委托各镇人大办(街道人大联络办)代为征求各镇街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内容涉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代为征求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者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4.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日;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在《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网等媒体发布当天起算。

5.征求意见的对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应当征求意见的对象和可以征求意见的对象两种。

(1)应当征求意见的对象:①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意见。②市直有关单位和各镇人大办(各街道联络办)的意见。③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2)可以征求意见的对象:①根据需要,可以征求一定数量的镇街人大代表的意见,主要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背景的基层代表。②根据需要,可以专门征求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6.对征求意见的处理

(1)研究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行研究。确有必要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2)作出说明。有关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处理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中汇报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3)综合反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网对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①反馈形式:反馈还可以采取书面回复、召开立法座谈会、说明会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需要召开立法说明会的,应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意见比较集中或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情况、拟提出的解决方案等事项公开进行说明。

②反馈内容: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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