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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指引
字体: 2015-09-22 10:36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听证的内涵及原则

(一)内涵

“立法听证”是指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对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二)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客观的原则;并向媒体开放,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听证的作用

立法听证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发挥重要作用。

三、听证会的提起

(一)提起听证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1.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3.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4.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5.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者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6.地方性法规案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7.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提起人

听证会可以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起: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

2.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5.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联合举行听证会。

(三)听证会的组织机构

1.立法听证会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立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组织举行。

2.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校等其他社会组织举行听证。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一般程序

1.听证会前的准备

(1)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听证事项,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信息发布,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和工作分工,具体程序,经费预算,宣传报道、材料准备及其它事项。

(2)向社会公告。听证机构一般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听证陈述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报名方式和产生方式等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听证通告要求报名参加听证会,并应当在报名时表明其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

(3)确定参加人员。一是确定听证人,由听证机构指定,一般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二是遴选听证陈述人,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等,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三是邀请旁听人员,听证机构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实务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参加会议。报名参加听证会,但未被选定为听证陈述人的其他人员也可作为旁听人员参加会议。

(4)发布通知。听证机构一般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与听证会相关的资料。听证陈述人可以将陈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等提交给听证机构。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少于听证会通告要求人数的时,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会是否举行。

2.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分为预备阶段、陈述阶段、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

(1)预备阶段: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

(2)陈述阶段:首先,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其次,听证陈述人应当在规定的发言时限内完成陈述,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延长发言时间;最后,听证陈述人陈述后,听证人、其他听证陈述人经听证主持人的同意,可以向听证陈述人提问。

(3)辩论阶段:陈述阶段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4)总结阶段:听证会结束时,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听证记录由听证机构指定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制作,保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以书面形式制作的听证记录应当交听证陈述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听证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陈述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记录。

3.听证会后的工作

(1)制作听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参加人发言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听证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考文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印送听证陈述人。

(二)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以及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听证。

2.简易程序的参加人员:包括有听证人、听证陈述人,不设立旁听席。听证人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一般为十人。

3.一般及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的,制作听证会工作方案和发布听证会公告由听证机构灵活处理,不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其他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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