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8月28日在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方淑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对《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按照立法规程的要求,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发函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立法专业小组成员、立法专家和市直相关单位、相关镇政府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同步通过《东莞日报》、东莞人大网、东莞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专函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三是征求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由其转发并收集省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四是赴江苏省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开展学习交流,借鉴协同立法先进经验;五是赴长安镇、黄江镇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相关部门及基层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六是与深圳保持密切沟通,会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协同立法座谈会,面对面共同修改完善法规;七是多次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八是多次征求市委法律顾问室的专业意见;九是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统一审议; 十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十一是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十二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经过上述工作,二审阶段共收集到211条意见反馈。法制委、法工委对所有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将合理可行的内容充分吸纳进法规条款,最终达成共识,形成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共计20条,与草案稿相比,修改了16条,增加了2条。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开展协同保护工作的主体问题
规定草案中,对于莞、深两市日常开展协同保护工作的主体,两市对接的为东莞市政府和深圳市政府,东莞市政府部门和深圳市政府部门,长安镇、黄江镇政府和宝安区、光明区政府的有关部门。有意见提出,东莞的镇政府对接深圳区政府部门的规定不妥,东莞的镇政府应当对接深圳的区政府。经研究,并参考中山、珠海已出台的协同立法规定的相关表述,我们认为,东莞不设区县,东莞的两级政府对接深圳的两级政府,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对草案中涉及宝安区、光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表述均作出相应修改。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我市立法不宜对深圳市的具体区政府作出规范,因此,将草案中出现的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在表述上均改为深圳市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关于开展协同保护工作的基层政府如何确定的问题
规定草案第四条第四款对长安镇、黄江镇政府的协同保护职责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由于茅洲河部分河段还流经其他镇和滨海湾新区,建议在规定中增加相关镇政府和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职责。经调研了解到,茅洲河干流在我市主要流经长安镇,极少部分流经虎门镇、大岭山镇和滨海湾新区,茅洲河的三级支流在我市流经黄江镇,我市与深圳流域交界的仅有长安镇和黄江镇。据此,我们认为,本规定是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事项作出规定,并非对茅洲河流域的所有日常管理活动作出规范,因此,关于开展日常协同保护工作的基层政府,在规定中适宜只确定与深圳市交界的长安镇、黄江镇政府。
三、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的问题
现行的《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对茅洲河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本规定修改过程中,深圳提出,希望执行更高的排放标准,推进两市排放标准的统一。经研究,我们认为,《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省制定的标准,我市按此标准严格执行。该标准已比一般的排放标准高,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不适宜再提高标准。因此,关于是否共同提高排放标准问题,在本规定中,我们采取了较为灵活的表述,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既符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又留有余地,体现了在排放标准问题上跟深圳的协同。
四、关于增加流域文化保护的条款
有意见提出,建议增加茅洲河流域文化保护的内容,进一步体现地方特色。经调研了解到,长安镇、宝安区曾在茅洲河流域的碧道沿线开展赛龙舟活动,赛龙舟属于茅洲河流域体现民俗风情特色的活动。同时,考虑到长安镇茅洲河流域岸边建有工业文明展览馆,宝安区茅洲河流域岸边建有水治理文化展示馆,为传承和弘扬莞深两市的工业文明与特色文化,展现茅洲河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成果,增加了第十五条【水文化】条款。
五、关于增加流域碧道、滨水风貌区建设和产业规划的条款
有意见提出,为了响应国家关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号召,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与城市品质提升,建议两市共同推进茅洲河流域碧道、滨水风貌区的建设,规划流域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为了更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促进城镇建设品质和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增加第十六条【绿色发展】条款,明确规定在茅洲河流域营建城镇生态休闲廊道,合理布局流域周边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逻辑性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