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发函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相关部门,市、镇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单位等对《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收集到211条意见反馈。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对所有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将合理可行的内容充分吸纳进法规条款,最终达成共识,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对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开展协同保护工作的主体问题
规定草案中,对于莞、深两市日常开展协同保护工作的主体,两市对接的为东莞市政府和深圳市政府,东莞市政府部门和深圳市政府部门,长安镇、黄江镇政府和宝安区、光明区政府的有关部门。有意见提出,东莞的镇政府对接深圳区政府部门的规定不妥,东莞的镇政府应当对接深圳的区政府。经研究,并参考中山、珠海已出台的协同立法规定的相关表述,我们认为,东莞不设区县,东莞的两级政府对接深圳的两级政府,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对草案中涉及宝安区、光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表述均作出相应修改。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我市立法不宜对深圳市的具体区政府作出规范,因此,将草案中出现的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在表述上均改为深圳市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关于开展协同保护工作的基层政府如何确定的问题
规定草案第四条第四款对长安镇、黄江镇政府的协同保护职责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由于茅洲河部分河段还流经其他镇和滨海湾新区,建议在规定中增加相关镇政府和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职责。经调研了解到,茅洲河干流在我市主要流经长安镇,极少部分流经虎门镇、大岭山镇和滨海湾新区,茅洲河的三级支流在我市流经黄江镇,我市与深圳流域交界的仅有长安镇和黄江镇。据此,我们认为,本规定是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事项作出规定,并非对茅洲河流域的所有日常管理活动作出规范,因此,关于开展日常协同保护工作的基层政府,在规定中适宜只确定与深圳市交界的长安镇、黄江镇政府。
三、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的问题
现行的《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对茅洲河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本规定修改过程中,深圳提出,希望执行更高的排放标准,推进两市排放标准的统一。经研究,我们认为,《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省制定的标准,我市按此标准严格执行。该标准已比一般的排放标准高,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不适宜再提高标准。因此,关于是否共同提高排放标准问题,在本规定中,我们采取了较为灵活的表述,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既符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又留有余地,体现了在排放标准问题上跟深圳的协同。
四、关于增加流域文化保护的条款
有意见提出,建议增加茅洲河流域文化保护的内容,进一步体现地方特色。经调研了解到,长安镇、宝安区曾在茅洲河流域的碧道沿线开展赛龙舟活动,赛龙舟属于茅洲河流域体现民俗风情特色的活动。同时,考虑到长安镇茅洲河流域岸边建有工业文明展览馆,宝安区茅洲河流域岸边建有水治理文化展示馆,为传承和弘扬莞深两市的工业文明与特色文化,展现茅洲河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成果,增加了第十五条【水文化】条款。
五、关于增加流域碧道、滨水风貌区建设和产业规划的条款
有意见提出,为了响应国家关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号召,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与城市品质提升,建议两市共同推进茅洲河流域碧道、滨水风貌区的建设,规划流域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为了更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促进城镇建设品质和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增加第十六条【绿色发展】条款,明确规定在茅洲河流域营建城镇生态休闲廊道,合理布局流域周边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逻辑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