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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
字体: 2025-07-03 09:49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

——2025年6月27日在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委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项目。环资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从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方面对《条例》开展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情况

在初审工作中,环境资源工委一是突出提前介入加强主导。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相关精神,从起草阶段全程介入,多次会同市城管局研究《条例》起草工作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深入调研针对监管体系构建、处置场所建设、再生产品应用等关键问题,多次赴深圳、相关部门、企业和镇街调研。三是突出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依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立法初审座谈会,充分汇集民智、吸纳民意

二、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对建设美丽城市作出了部署。东莞市经济、人口大市,要以《条例》立法为抓手,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更好地建设“无废城市”。

(二)以法治方式解决建筑垃圾治理难题的迫切需要

省环保督察指出,我市存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足、处理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以法治方式化解建筑垃圾管理难题。

(三)及时将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刚性制度的客观需要

我市近年来探索形成建筑垃圾1+3+N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初步构建起建筑垃圾全流程综合治理体系,客观上需要通过制定《条例》,推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体制规范化、长效化。

二、关于制定《条例》的合法性

一是符合立法权限。建筑垃圾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二是符合立法程序。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精神不相抵触。

三、关于《条例》的可行性

一是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市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发改、住建、生态等部门和镇街(园区)、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的职责,为精细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建立了全过程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制度等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制度。对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水路陆路运输活动作出规定,实现对建筑垃圾运输全流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规定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了建筑垃圾调剂机制,以法治方式解决建筑垃圾末端处理问题。三是规定了有力的实施保障。《条例》对安排建筑垃圾处理费用概算、实施全过程智能化监管作出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罚则,为《条例》落地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明晰无需申办处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五条【处置许可的申请】规定了应当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形及例外。建议:进一步明晰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量相当的小面积“商铺”“办公室”等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二)提高分类排放规定的可操作性

建议:将第十一条【分类排放】第一款第二项“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干化处理。”规定中,将“现场”二字删除。

(三)细化信息公开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运营要求】第三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基本信息以及经营状态”。建议:明确规定公布信息的周期,信息内容包括该场所消纳限额。

(四)加强运输载具监管和监督

一是建议:第十七条【运输车辆技术规范】中增加一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二是建议: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中,增加规范水路运输行为的条款。

(五)坚持教育为主刚柔并济

建议:审慎考虑是否需要对装饰装修垃圾违法行为设定较重罚则。如确需设置,应考虑第三十五条【违反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的法律责任】中,按照违法次数、造成的损害程度设置梯度处罚制度。

(六)宽严适度避免小过重罚

《条例》第十八条【运输规范】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违反运输规范的法律责任】第二款,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设置了禁止性规定和“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以上条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修改为“违法经营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此外,《条例》总共三十九条,其中第三十至三十九条均为罚则。建议:充分研究上位法立法导向,借鉴先进城市实践经验,科学谨慎设置罚则条目和处罚程度。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建议考虑设置警告、责令改正等较轻的处罚方式

(七)提升立法语言的一致性

建议:对《条例》中混用的建筑垃圾“产生”“排放”“投放”,“装饰装修垃圾”“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等相近概念进一步统一表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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