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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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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在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文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对《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按照立法规程的要求,开展了以下工作:(一)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镇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工委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立法专业小组成员、立法专家、市直相关单位、各镇街人大办、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二)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转发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三)专函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四)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赴洪梅镇、东坑镇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市镇人大代表、村(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村(居)民等的意见;(五)多次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研究,讨论修改条例;(六)常委会领导召集法工委、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就个别条款进行研究;(七)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讨论;(八)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过上述工作,我们共收集到216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144条,部分采纳17条,形成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草案修改二稿共计34条,与草案修改稿相比,修改了19条,删除了2条。现将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问题。关于部门职责有以下两方面的意见:
第一,《条例》第五条原第二款对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开展城中村改造有关事项的审议、论证工作等职责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并非法定的政府部门,不具有法定工作职责,亦没有审议权,建议删除该条款。经研究,我们认为,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的议事机构,但并非职能部门,不宜在《条例》中规定其职责。因此,我们删除该款规定,并将原第六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整合到本条。
第二,《条例》第九条原第三款对市农业农村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实践中, 市农业农村部门无法越过镇街直接指导监督全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议删除该规定,或删除“市农业农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以及《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已对市农业农村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全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作出了规定,《条例》无需对此作出重复规定。因此,我们对该款职责规定予以删除。
二、关于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问题。《条例》第十四条原第四款对“编制详细规划时已确定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相关内容的,经批准后可视为已完成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作出了规定。省专家论证会上有关省直部门提出,编制开发方案是依法征收过程的重要内容,详细规划批准后可视为已完成土地开发方案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该规定与《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存在合法性问题,应当予以删除。
三、关于权属调查结果认定的问题。《条例》第十八条对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权属认定依据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该条款应当补充对权属调查结果进行确认的相关规定,并对无法确认或者有争议的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处理的情况作出规定。经研究,为加强该条款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本条第一款补充对权属调查进行确认的规定,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路径。
四、关于进一步精简有关条款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原第三十三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屋管理维护责任和历史文化保护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上述条款涉及的内容在上位法或国家的政策文件中已有规定,并且相关规定并非只适用于城中村改造,应当予以删除。经研究,我们认为,《条例》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条款,相关内容在上位法中有规定,《条例》其他条款中也有提及,为了《条例》更加精简,该条款可以删除,不予以简单重复;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条款内容,是国家、省近两年在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新要求,为了更有力贯彻国家、省的工作要求,落实保障性住房筹建来源,更好保障村民获得保障性住房的权利,该条款不适宜删除,应当予以保留;关于房屋管理维护责任的条款,考虑到实践中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部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亟需加以维护,为进一步压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质量管理维护的主体责任,为我市后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法规支撑,对该条款予以保留。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逻辑性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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