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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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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刚刚的分组会议审议了《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得比较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我们认真研究了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说明如下:
有意见提出,条例第二条中对于“城中村定义”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有待进一步斟酌完善。经研究认为:该表述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4﹞168号)关于“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相关表述,与《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的定义表述基本一致。草案修改二稿原则不作修改,直接作为草案表决稿。
经11月25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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