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14日在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文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对《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需要继续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按照立法规程的要求,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专函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意见,发函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工委委员、代表立法专业小组成员、市镇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立法基地、法学会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召开市直部门座谈会,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四是多次召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立法基地等进行集中研究,讨论修改条例;五是与市委法律顾问室共同研究修改完善条例;六是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讨论;七是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过上述工作,我们共收集到98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34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61条,修改形成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草案修改二稿共计36条,与草案修改稿相比,修改了27条,增加了4条,删除了2条。现将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关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列举不够全面,并且所列举的部分职责中与市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复,建议无需在条例中列举,其职责交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经研究,为了条款表述的严谨性、科学性,我们同意以上意见,删除相关内容。
二、关于非遗调查的规定。有意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非常重要,有必要在条例中明确各方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的分工。经研究,明确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的主体责任,有助于夯实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我们同意以上意见,在条例中增加非遗调查条款,作为第六条。
三、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方式和程序规定。有意见提出,列入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方式除了申报方式以外,还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的方式,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此外,有意见提出,创新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本条例的特色亮点之一,建议充实列入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序内容。经研究,根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的方式,作为第八条第一款。同时,根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进行细化,增加市级、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公示、批准、审查、公布、备案等内容,作为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四、关于建立镇(街道)级非遗专家库的规定。有意见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必要专门建立镇(街道)级非遗专家库,工作中可以通过共享市级专家库来选取专家进行评审。经研究,为了提高市级专家库的利用率,并减轻镇(街)在建立和维护专家库方面的经费负担,我们同意以上意见,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有关建立镇(街道)级非遗专家库的内容。
五、关于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置非遗课程加强人才培养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对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置非遗相关课程作出了规定。对此,有意见提出,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课程设置需要严格遵循上级相关规定,目前不适合单独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但是可以由学校结合实际将非遗相关内容融入现有的课程中。经研究,考虑到设置新课程有严格的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不适宜突破上级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以上意见,对设置非遗课程的表述改为“在相关课程中增加非遗保护内容”。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逻辑性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