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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字体: 2023-12-19 15:15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14日在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文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对《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按照立法规程的要求,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根据常委会二审意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工委组成人员、26名立法专家、市直相关单位、34个镇(街道、园区)、6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市立法基地、市法学会、部分工业园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申请召开设区的市法规专家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0月30日组织8名省级立法专家进行网络论证;(三)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转发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四)专函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五)多次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研究,讨论修改条例;(六)与市委法律顾问室共同研究修改完善条例;(七)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讨论;(八)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针对市委常委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专函回复。

经过上述工作,我们共收集到380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330条,部分采纳10条,不采纳40条,形成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草案修改二稿共计62条,与草案修改稿相比,修改了19条,删除了8条,增加了4条。现将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篇章结构问题。有意见提出,原条例的章节按照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附则共六个章节来布局,与其他省、市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本一致,缺乏东莞特色。考虑到我市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城市发展定位,经会同市发改局共同研究,我们对原有体例进行修改:将“市场环境”与“政务环境”两章合并为“市场和政务环境”章节;将“创新环境”的章名修改为“科技创新环境”;新设“先进制造环境”章节,将原有主要针对制造业的条款进行整合;增加“国际化环境”章节,将原有与国际化有关的条款进行整合,并增加相应条款予以充实。同时,对有关条文的逻辑顺序进行调整。

二、关于篇幅的问题。有多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共66条13000多字,在体例上追求大而全,有些条款是宣示性的没有实质意义,内容太多太繁杂,应当压缩草案的篇幅、精简草案的内容。经研究,我们同意上述意见,将与上位法重复的原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条款予以删除。

也有意见提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行政执法监督、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应用机制等相关规定。经研究认为,以上有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已有具体规定,有的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考虑到可行性和条例的篇幅等问题,我们认为不适宜增加上述规定。

三、关于优化市镇村协同发展的规定。条例第四条已对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有意见提出,能否在条例中进一步优化市镇村协同发展。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结合我市特殊的行政架构,突出市级统筹,增强基层发展动力和执行力,在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

四、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发展的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即条例中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支持、法治保障等规定,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于民营企业有意见提出,条例能否进一步明确促进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发展的规定。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将第六条“企业家精神”中的“推动设立东莞企业家日”修改为“推动设立东莞民营企业家日”,并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同时,在第三十一条“企业直联机制”中,增加“建立企业服务专员机制”和“完善‘企管家’平台建设和管理”的内容,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更优质高效务实的服务,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五、关于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鼓励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作出规定。有意见提出,能否细化“核审分离”的具体条件,以及明确哪些区域或者那些特定项目可以实施核审分离,以便提高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核审分离”改革正在多个业务领域探索推进,并未局限在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因此不宜在法规中对具体条件、区域、项目作过于细化的规定,建议在本条例中仅作原则性规定。经研究,我们同意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并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修改。

六、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流程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项目建设改革作出规定。有意见提出,条例能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流程。经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研究,认为我市历史遗留既有建筑数量众多,群众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利用的情况较为普遍,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管理,各部门一致同意将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今年5月联合印发实施的《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操作指引》提出的相关改革性措施,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将我市实践中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予以固化,在《条例》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改革”中,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建立正、负面清单制度,在确保建筑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内容增加为第三款,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解决我市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功能。

七、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成交后提前完成权属调查作出规定。省专家论证会上,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文件规定,权属调查工作应当在招拍挂出让前完成,建议删除本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经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我们采纳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将本款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予以删除,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补充规定“在土地供应阶段,开展地籍调查,支撑供地、土地首次登记、土地成交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八、关于投产加速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推动市重大工业项目投产加速作出规定。有意见提出,并非所有重大工业项目都适合投产加速,企业要在确保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愿为原则向所在镇街(园区)申报,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增设相关条件,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经了解,我市出台的《东莞市深化联合验收机制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完工即投产”实施方案(试行)》文件对投产加速的实施范围、推动举措、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适用于投产加速的具体条件容易受上级政策影响而调整,不适宜在法规中予以规定。因此,本条例仅对投产加速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定由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故对具体条款不作修改。

此外,我们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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