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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字体: 2023-10-31 09:50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5日在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文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对《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一审。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按照立法规程的要求,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根据常委会一审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工委组成人员、26名立法专家、市直相关单位、33个镇(街道、园区)、6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市立法基地、市法学会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并在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二)先后赴佛山市、珠海市、青岛市、济南市开展立法调研,学习交流立法经验;(三)组成两个调研组赴东莞仲裁委、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麻涌镇、谢岗镇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水乡管委会和7个镇街的经发、住建、市场监管、人社、政务服务等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意见;(四)多次召集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立法基地等部门进行集中研究,讨论修改条例;(五)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和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讨论。

经过上述工作,我们共收集到442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362条,部分采纳24条,不采纳56条,形成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共计66条,与草案相比,修改了43条,增加了4条。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工业园区转供电的规定。第十六条对工业园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转供电政策、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以及应当公示电费收缴明细作出了规定。有意见认为,如果工业园区在终端用户实际用电量应交电费的基础上不加收运行维护费用,将会导致亏本运营,且转供电政策会随着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是否有必要纳入《条例》需要慎重考虑。市工信部门提出,转供电在我市各类园区和企业中客观存在,应当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过程中的不合理加价行为,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在合理兼顾园区运营方的经营成本如运营维护等费用,可通过物业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解决。经研究上位法,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进行规范,无合法性问题,因此我们采纳了市工信部门的意见。

二、关于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作出了规定。立法调研时,有意见提出,推进“核审分离”改革有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应当在《条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经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了解,该项工作自2018年开始在市级层面推动,目前由于经费原因,并非所有镇街都在开展。经研究,我们将该项规定修改为鼓励性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开展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工作,压缩审批时间。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能否对海关、税务、司法等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的问题。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对优化办税服务、优化通关效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保护、提高审判质效、破产处置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对地方政府无权管辖的机构和部门,如海关、税务、司法,不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和约束其行为或机制,只能围绕其固有运行机制建立市职能部门与其配合、协作的机制以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诉讼制度、仲裁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上述条款的内容并未涉及税收基本制度、海关的基本制度、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且均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上位法依据,我们也参考了广州、苏州等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合法性问题。

四、关于“完工即投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对推动市重大工业项目“完工即投产”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完工即投产”没有上位法依据,也没有兄弟市的法规作为参考,是否具有合法性?市住建部门认为,“完工即投产”是我市学习江浙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作出的改革性创新规定,确定重大工业项目以“完工即投产”为目标,推行生产设备提前进场安装,打破原有“土建工程施工—土建工程竣工验收—生产设备进场安装”的线性建设程序,将生产设备安装提前至土建施工阶段并行实施,有效缩减了后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的时间,没有合法性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规定与上位法并无冲突,故采纳了市住建部门的意见。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逻辑性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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