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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字体: 2021-01-14 17:36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1114日在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俊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1110日对《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立法基地对常委会会议一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环境资源工委的初审报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依法对其作出了取舍,修改形成《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工委组成人员、市直12个相关部门、33个镇(街道、园区)、43位立法专家和3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依法在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和东莞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3.1116日至20日,赴陕西省西安市、汉中市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兄弟市的先进立法经验;4.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申请召开设区的市法规专家论证会,12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9名省级立法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网络论证;5.1210日,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厚街、长安、东城、虎门4个镇街进行实地调研,并在当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的意见;6.两度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并两度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明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经过上述工作,共收集到123条意见。我们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45条意见,部分采纳6条意见,不采纳62条意见,形成《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18日和12日,法制委会议、主任会议分别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讨论。

    草案修改稿共计52条,与草案稿相比,新增了7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40条,逻辑调整了2条(具体详见材料4)。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于本市范围内国家、省授权管辖的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存在部分争议。我们通过两度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并两度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明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争议所在的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但国家、省授权管辖的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和监督管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作出了如下修改:第一,对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第二款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第二,删除草案稿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权,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划、审批、执法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新增交通运输部门对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的管理责任,在第四十六条中新增交通运输部门对无主户外广告设施处理的管理职责。

二、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禁设情形的问题

长安镇自然资源分局认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因此,我们在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增加了“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内容。此外,有立法专家认为应当在户外广告禁设情形中增加“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在参考《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后,我们在第十一条第八项中新增了“无障碍设施”的内容。

三、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问题

省人大专家论证会部分专家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建设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宜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规划许可证相挂钩,但为了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有必要在建筑设计环节予以规范。因此,我们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参考《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后,对草案稿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构)筑物外立面设计与广告设施位置设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位置”。

四、关于利用车身等移动载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位立法专家均认为,为了防止出现管理盲区,应当将公共汽车车身等移动载体纳入条例的规范范围。在参考《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后,我们在第三条中新增第五项“公共汽车、传播、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的内容。同时,在附则部分新增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五、关于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许可审批的问题

草案稿中未对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规定。有立法专家认为,东莞市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在科技发展较快、户外广告投放模式愈加先进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规范新型广告的设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和城市容貌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组织论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六、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安全监管的问题

安全监管是保障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设置安全性的重要制度,我们细化了草案稿安全监管的条款。一方面,巡查制度是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但草案稿中并未规定巡查制度,因此我们在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巡查制度的条款;另一方面,由于草案稿第三十四条对监管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因此,我们将草案稿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监管职责具体化,并相应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行政责任中增加了第三项“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作出修改:第一,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新增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法律责任;第二,依据上位法对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位置由草案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变更为第三十八条;第三,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对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将其位置由草案稿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变更为第四十条。

八、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招牌的问题

有多位立法专家建议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因此,我们参照《城市容貌标准》中大型户外广告的定义,在附则中新增第四十八条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由于大型招牌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物理属性上具有同一性,且涉及设计、施工和维护等多个环节,一旦出现高空坠落等将造成较大的危害。因此,在根据书面意见及省人大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后,我们在附则中新增第四十九条,大型招牌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参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园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明确园区的职责。故增加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设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比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监督和管理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此外,还对草案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进行了逻辑性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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