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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字体: 2021-04-16 17:37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1416日在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俊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114日对《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立法规程的要求,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进行了修改,形成《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转发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征求部分市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四是通过各镇街人大办征求市、镇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五是委托市立法基地进行表决前评估;六是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以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讨论,并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经过上述工作,我们共收集到49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28条意见,部分采纳7条意见,不采纳14条意见,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草案修改二稿共计53条,与二审草案修改稿相比,新增了1条,逻辑调整1条,修改了34条。鉴于一审及一审后所提意见的修改情况,法制委员会已在常委会二审会议上作了报告,现仅就二审及二审后所作的修改及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应当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经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沟通协调,我们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二十日审批时限修改为十二个工作日。

(二)省司法厅提出,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的规定,实施性法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避免采用兜底性条款。据此,我们删除了第十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兜底性条款,从而明确了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具体材料,有利于解决审批部门在受理环节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的问题,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经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沟通,新增第三十五条,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和招牌设置备案途径提供便利,同时提供了相关办理渠道。

二、进一步理顺职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为避免职责不清,不应将交通运输部门编制的规划与城管部门编制的规划混同,建议将第七条第三款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规划的具体规定改为援引《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我们经研究认为:省人大常委会指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可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后对具体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二审前我们已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协商,部门职责已经厘清,二审后我们对相关条款的表述进一步完善。因此,未予采纳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二)第七条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主体,而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中未对此作出规定。为此,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从而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设置规划的职责。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新增轨道交通部门的职责,调整了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逻辑性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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