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见附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编制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人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十六届人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立法权限,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我市“奋力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率先迈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确定立法项目时主要遵循和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处理好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不搞地方的法规体系,不搞重复立法;确保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要优先立项,优先起草,优先审议。
第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法规立项要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适应,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制定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法规,从法制上保证中央、省委和市委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三,坚持立法为民。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立法努力使全市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四,坚持从本市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法规立项要反映和体现我市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将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急需的基本法规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项目。
第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重复、分散或遗漏现象,正确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活动;分清轻重缓急,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从宏观与全局的角度综合安排法规项目。
二、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
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条例、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立法。主要有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推进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创新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创新立法论证制度,加强对法规立项和法规草案内容的研究论证,规范立法论证工作程序;要创新立法起草机制,探索完善委托起草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联合起草等方式;要创新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创新立法顾问和专家参与立法的方法,强化立法顾问的责任,完善有效发挥立法顾问和专家作用的机制;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立法听证制度。要通过立法机制的创新,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走向深入。
四、落实立法规划的措施和要求
(一)立法规划经批准后,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明确任务,提出措施,落实责任。
(二)本届常委会任期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要以立法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规项目的起草情况,经再次论证后,确定具体立法项目,落实立法规划提出的任务。没有列入规划,但社会迫切需要的项目,经论证认为条件成熟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三)法规起草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建议每部确定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法规案均由主管副市长牵头,成立政府法规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力求做到“领导主抓落到实处、人员到位落到实处、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时间要求落到实处、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如期完成法规的起草工作。要学习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研究和借鉴成功的立法经验,不断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四)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局要加强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法规起草任务的按时完成。
项目附表(共16件):
第一类项目: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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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名 称 |
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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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 |
市政府 |
2. |
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
市政府 |
3. |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4. |
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5. |
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6. |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7. |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8. |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9. |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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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项目: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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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名 称 |
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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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2. |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3. |
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4. |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市政府 |
5. |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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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项目:继续研究论证,视情况作出安排的法规草案(2件) |
法 规 名 称 |
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 |
1. |
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2. |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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