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郑琳辞去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接受刘光滨辞去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陈小飞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郑琳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该决定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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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郑琳辞去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接受刘光滨辞去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陈小飞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郑琳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该决定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