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冯国华辞去东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
该决定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