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鉴于陈友强已经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陈小飞代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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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鉴于陈友强已经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陈小飞代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