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本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截止时间为2月25日下午3时。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在截止时间前提出,并由提案人所在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登记。凡超过截止时间送交的质询案,均作为代表来信,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按信访件处理。
三、质询案所质询的事项应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四、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由提出质询案的代表签名。
代表提出质询案时,应统一使用本次会议印发的专用纸填写,一事一件。
五、代表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经大会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答复的,由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印发范围,但该范围必须包含提质询案的代表。
如因特殊情况,受质询机关确实无法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本次会议闭幕后的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七、质询案在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做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八、各代表团审议议案、有关报告和有关事项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就议案、报告和有关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代表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相关事宜,不要作为询问提出。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书面提出的,使用本次会议印发的专用纸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由提询问人签名。
代表提出的询问事项,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通知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到会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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