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非遗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创新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10月29日下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获悉,《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胜銮主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方淑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殷柱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婷,市文化馆馆长黄晓丽介绍《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及推行的准备情况,并回答记者问。
东莞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法规
方淑敏介绍,《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首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对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计三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政府及部门职责,公众参与,非遗调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非遗工作站,保护措施,非遗传播、利用、教育、交流,法律责任等。
关于《条例》的特色亮点,方淑敏介绍,为了更好保护非遗资源,《条例》创新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非遗代表性项目异地传承制度。针对我市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缺少灵活性、非遗人才培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害等问题,《条例》完善了相关保护机制。此外,《条例》把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激发非遗经济效能。
激发非遗经济效能
我市非遗资源丰富,截至目前拥有国家级非遗项目10项,省级以上非遗项目54项,市级以上非遗项目167项,数量居全省前列。殷柱华就《条例》如何让非遗赋能东莞高质量发展作了回应。《条例》通过非遗赋能产业发展、发挥“非遗+旅游”经济效能、明确吸纳异地非遗项目、推动湾区非遗保护协同发展四方面措施,把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
殷柱华表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普法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组织举办宣讲主题培训班。邀请国家、省市非遗领域资深法律专家或学者,集中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专干等人员进行宣讲。
二是用好文化场馆开展普法宣传。在市非遗展示厅、镇街(园区)文化场馆、村(社区)文化支馆以及其他文化活动阵地摆放或张贴宣传展板、海报。
三是借力主题活动扩大宣传。依托现有活动平台和载体,将12月列为《条例》宣传月,进行多形式、多维度的宣传。
四是加强基层普法宣传指导。协调指导各镇街(园区)文化服务中心联合有关单位做好《条例》的解读工作。
五是积极推动《条例》落地落实。用好用足《条例》,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创新非遗传承保护。
完善培育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机制
黄晓丽介绍,非遗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人。目前,我市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5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29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117人。《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通过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生存保障和发展需求的考量,从“扶”“育”“管”“情”四个方面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一是“扶”,对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予以资源扶持;二是“育”,对传承人自我发展、人才培养予以支持;三是“管”,以评估、建档等方式加强对传承人的服务和管理;四是“情”,用心、用情关注、关心、关爱传承人。
张婷对非遗后继人才培养作了介绍。市人社局将立足自身职责,根据《条例》的规定,从三方面继续推进非遗后继人才培养:一是鼓励技工院校与各级非遗保护组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合作,积极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学生走出校园,参加非遗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加深对非遗的认识;探索在技工院校开设适合学生学习传承的非遗项目课程,进一步加强非遗后继人才培养。二是鼓励各行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从业人员积极申报职称,提升个人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待遇。三是加强“粤菜师傅”非遗后继人才培养,鼓励研发非遗菜式,积极培育“非遗+美食”新业态,促进非遗的传承发展。
亮点解析
创新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创新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条例》的特色亮点之一,方淑敏从四个方面作了介绍。
第一,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的权限,赋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职权,既符合东莞实际需求,又为全面、广泛地保护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谢岗镇、石龙镇等部分镇(街)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成效显著,《条例》将该实践当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固化为法规规定,为接下来我市全面铺开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提供了法规依据。
第三,我市有较多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社会价值的非遗项目未能列入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更好保护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有利于促进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发挥非遗的经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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