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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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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邮寄或传真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dglfxm@163.com

 

话:0769-22836149    联系人:冯丽娟 

传真0769-22836151    电子邮箱:dglfxm@163.com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五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523888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1125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档);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筑物,设置表明建筑物名称、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行为。

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家、省授权管辖的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其辖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执法权。

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安全美观、布局合理,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市容标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行业自律】 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

 

七条【户外广告规划】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控制空间布局,划分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设施,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需要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八条【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九条【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程序】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和监管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十条【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二)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的,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九)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市容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设计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在主体结构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注明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一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的,不得新增户外广告设施。

十三条【行政许可管理】 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实施许可。

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范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许可申请主体】 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后,由使用权人提出设置申请。

利用其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场所、空间、设施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十五条【申请资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广告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及载体安全性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许可审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依法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因其他原因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许可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

(一)大型电子显示屏类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年;

(二)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年。

设置人应当自取得设置许可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期届满后需要延期,属于使用公共载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载体的,应当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十八条【大型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要求】 LED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电子显示屏的亮度、画面的移动和走字速度;

(二)开启时间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时晚间十时三十分

十九条【许可转让】 公共载体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权人,在许可期限内转让设置权的,应当与受让人一起,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转让协议、转让双方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空置设施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连续超过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备案】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日内,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个工作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但经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设置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后当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设置当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提交。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宣传品设置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筑物、道路其他设施上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公益推广、自身商业宣传需要,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围墙(档)上,或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亭和书报刊亭、灯杆等公共设施,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申请表、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设置期满之日起二日内,设置人应当将宣传品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利用工地围墙(档)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设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其他悬挂、张贴宣传品(公益广告除外)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管理】 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由许可审批部门统一编号、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二十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招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内容限于经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名称、字号、规范化简称。经营范围、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招牌内容;

(二)设置地点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可以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但有多个出入口的大型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位于道路转弯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者转角处招牌;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和制作组合式招牌;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和谐统一;

(四)不得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招牌;

(五)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屏;

(六)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以及结构安全;

(七)招牌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腐、电气安全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二十六条【招牌备案】 设置人应当设置招牌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备案表;

(二)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发布广告禁止】 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建筑物名称且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应当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的规定申请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牌拆除】 设置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被注销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招牌。

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拆除的,招牌所在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拆除。

 

第五章 设置安全与维护

 

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规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专业施工资质。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十条【设置主体责任】 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维修;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遇台风、暴雨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拆除等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测】 型户外广告设施新设置期满之日起设置人应当每年聘请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首次安全检测后,检测报告中载明安全使用年限超出年的,可按其载明年限确定下次检测时间。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之日起日内向许可审批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既有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规划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款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二条【日常维护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以及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或者不完整、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设施损坏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准确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管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

第三十五条【委托监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六条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等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未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

查封期间,可以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责任】 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的尺寸、形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大型电子显示装置光源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以大型LED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四十条【违反招牌设置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落实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 设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或招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拆除;设置人拒绝拆除,经催告仍不拆除,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第三人代为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安全检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日常维护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设施损坏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设置人或者广告发布者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公示或者未正确公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或者联系方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无主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理】 法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本地公共媒体以及设施所在地址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纠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规划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划、审批、执法的具体范围】 交通运输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划、审批、执法的具体范围是指: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大型招牌的设置安全规范】 大型招牌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参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大型招牌,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招牌。

四十八条【涉及其他许可的审批指引】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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