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东莞产业特点、排放特征和管理实际,构建全链条管控体系,以法治手段破解臭氧污染治理难题,为加快建设"智创优品、和美宜居"的现代化新东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注重开展多次实地调研,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委员、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企业等各方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合理可行的均予以吸纳,不断修改完善《条例》,使《条例》充分凝聚共识、体现民意。
《条例》出台的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其排放直接影响区域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东莞作为制造业大市,产业规模庞大、结构复杂,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数量多、分布广,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均位居全省前列,污染防治压力大。目前,我市六项大气污染物中仅臭氧评价浓度尚未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评价标准,臭氧污染治理形势严峻,制约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进一步提升。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落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有力举措;是我市破解臭氧污染治理难题的迫切需要,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与清新空气的热切期盼。
近年来,东莞在蓝天保卫战、臭氧污染防控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方案,积累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经验,但专项整治方案、行动计划等政策措施仍属于行政措施范畴,执行刚性约束不足、长效性不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补充上位法空白,以法治方式强化全过程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二十九条,不分章节,结合东莞实际,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可行的规范措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条例》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洗染、机动车维修、餐饮、建筑施工、农药使用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的方法测定或者认定的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其挥发性、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特性差异较大,难以用单一标准精准界定所有品类。因此,《条例》在沿用国内环境管理领域普遍采用“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化合物”这一界定基础上,结合东莞实际,列举了大部分重点行业和应用场景,并与国家、省及行业标准相衔接。此举既确保法律概念的严谨统一,实现与国家标准和监管体系的无缝对接,又能灵活适配东莞多行业、多场景的治理需求,切实增加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来源广泛、涉及环节多、治理复杂。为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系统化、长效化治理,必须构建政府、部门、企业、行业与公众协同发力的多元共治格局,《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政府发挥统筹引领作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减排目标、落实保障资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空气质量负责,做好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治理合力。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实现协同联动。《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强调企业、公民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义务,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支持和有奖举报,开展相关宣传教育,进一步凝聚治理合力。
(三)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全链条管控。《条例》主要从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末端治理三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条例》规定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管控;同时,明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符合限值标准,以及“储运装卸”各环节的密闭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源头替代、从根源上削减污染。二是突出过程治理,《条例》规定,工业涂装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并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三是针对末端治理环节,《条例》明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要求,并就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情形作出规范,将“码上换炭”经验做法予以固化。
(四)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等方面的管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就监测过程的突出问题,规定企业应当规范设置监测孔和工作平台,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针对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的突出问题,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非现场监管。 二是明确油库、加油站、洗染、机动车维修,以及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家具制造等生产、服务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要求,并提出鼓励错峰加油、夜间装卸油,机动车维修钣喷采取集约化经营模式等措施。三是明确机动车、船舶等移动源,以及餐饮油烟、农业生产等生活源、农业源的污染防治要求,提出要加强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推广农业绿色生产技术等。
(五)完善服务保障性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结合东莞产业特点,针对中小企业治污成本高、技术能力弱的痛点,《条例》提出建设共性工厂建设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共性工厂,引导涉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集约化发展。二是为提升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并支持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可委托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辅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设置援引性法律责任条款,实现责任条款的兜底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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