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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 2025-06-3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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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反馈(截止时间:2025730日)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五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523000。

    电子邮箱:RDFGW@dg.gov.cn

    传真:0769-22836143


    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东莞、深圳两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合理利用流域资源,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与深圳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茅洲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协同保护工作原则】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区域协同、科学规划、综合施策的原则,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与保护。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动。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长安镇、黄江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相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茅洲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茅洲河流域保护。

    第五条【联席会议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环境联合监测;

    (四)重大项目建设;

    (五)防洪排涝规划建设、联合调度;

    (六)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七)跨界河段保洁清淤;

    (八)涉及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

    (九)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商深圳市人民政府临时组织召开。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联动,落实茅洲河流域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六条【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体系,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及时共享下列信息:

    (一)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水质监测信息;

    (三)流域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等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流域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六)重要水闸调度信息;

    (七)重要水库调度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规划编制协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时,应当加强与深圳市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八条【水量调度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协同,保证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九条【联合污染防治】市人民政府、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加大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力度,推行雨污分流,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经深圳、东莞两市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省人民政府修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统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深圳市有关部门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交流和合作,建立流域技术协同机制,推动先进适用的技术跨区域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入河排放口整治协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茅洲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对异常排污口开展溯源,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跨界河道保洁清淤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跨界河段的保洁工作,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第十二条【水生态修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茅洲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实施水生态修复;开展茅洲河流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水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三条【应急联动】市应急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茅洲河流域防洪减灾应急联动,在制定暴雨洪水灾害应急预案时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泄洪提前通报机制,统筹流域防洪协同调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实行水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协同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时通报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跨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情况,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第十四条【联合巡河】长安镇、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开展跨界河段联合巡河,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协同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文化保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域内工业文明、水治理文化的保护,丰富茅洲河流域文化内涵。加强对赛龙舟等体现民俗风情特色活动的支持和宣传推介,发挥茅洲河工业文明展示馆等场馆的作用,全方位展示茅洲河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成果。

    第十六条【绿色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茅洲河流域碧道、滨水风貌区建设,着重展现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营建城市生态休闲廊道提高城市品质和市民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联合执法】市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针对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案件协助调查、管辖移送、结果通报等方面协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对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协同保护机制。支持发展河湖保护志愿者组织,鼓励开展巡河护河志愿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流域保护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人大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人大代表视察等活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茅洲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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