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北接广州,南连深圳。1985年9月撤县设市,1988年1月升格为地级市。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东莞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东莞市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十一)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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