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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 2026-07-0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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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治理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推动《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实施,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由环境资源工委牵头,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郑国洪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资源工委委员、省市人大代表等。检查组坚持政治引领正确监督,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聚焦源头减量、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跨区域协同等关键环节,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监督,3月下旬组织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问卷调查,4月10日深入万江街道沃德智能制造中心、道闸口村装修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地,实地调研建筑及装修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现状与短板,详细了解再生建材销路不畅、普法宣教投入不足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5月13日,执法检查组先后深入万江街拔蛟窝装修垃圾集中收集点、道镇中汇循环经济示范利用中心,实地察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环节的运行情况,并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并就树立正确政绩观、落实法定责任、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普法宣传提出建议。经广泛听取各部门、镇街、园区、企业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总体情况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施行,为全省建筑垃圾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我市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坚持“全链条管控、全过程闭环、全方位监管”原则,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科技赋能、深化区域协作、加强责任落实,我市有效推动《条例》落地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等关键指标超额完成,有力支持“无废城市”建设

    (一)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初步建立

    依据《条例》第五条关于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及统筹布局的规定,我市于2023年2月印发《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22-2035年)》,明确源头减量、分类收运、资源利用、安全消纳等目标路径;同步编制《东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6-2030年)》,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初步形成中长期规划引领、目标清晰、任务明确的工作格局。

    (二)配套政策措施体系持续完善

    依据《条例》第六条关于源头减量措施、第十六条关于消纳场建设标准等的规定,我市先后出台《东莞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东莞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东莞市装修垃圾规范化收运处置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对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的建设标准、运营秩序做出细化规范,确保运营规范、环保达标;目前正加紧制定《东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技术规范》,持续构建覆盖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全环节,结构完整、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

    (三)地方立法与治理体系逐步健全

    立足东莞实际制定的《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重点对装饰装修管理主体、个人非法运输行为、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关键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依据《条例》第三条关于政府职责及第四条关于部门协同的规定,我市已建立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4年成立专项治理工作专班,2025年设立建筑垃圾管理科,落实专人专职常态化监管责任;各镇街(园区)均组建专职管理队伍,形成“市级统筹、镇街落实、条块联动”的治理格局。

    (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依据《条例》第五条关于综合利用场所布局及第十五条关于扶持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定,截至2026年4月,全市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28座,设计年处理能力合计2547万吨;建成大岭山畔山、凤岗芙蓉两座受纳场,总设计容量195万立方米,剩余容量180万立方米,可满足近期工程渣土消纳需求。2023、2024、2025年,全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为3600.9万吨、2781.4万吨、2324.67万吨,均通过工地回填、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进行规范处置,资源化利用量累计超2041万吨,利用率稳步提升。据统计,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1%,提前超额完成省下达的2026年达60%以上的任务要求。

    二、法定责任和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一)资金投入与监管执法持续强化

    依据《条例》第三条关于资金保障的规定,我市持续加大建筑垃圾管理领域财政投入,为治理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市财政投入约900万元建成建筑垃圾智能化管理系统,集成电子联单、车辆轨迹监控等功能,实现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2023年7月至2025年12月,市一级累计投入64.74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查扣车辆停放、拖移服务及日常巡查执法,常态化打击非法倾倒、违规运输等行为提供有效支撑2023年《条例》实施至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多部门联合,深入开展多轮建筑垃圾清源整治专项行动,全市累计查处涉建筑垃圾违法案件2718宗,犯罪案件4宗,泥头车交通违法11.19万宗,有力震慑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

    2023年《条例》实施以来,依据《条例》第七条关于全过程联单管理及电子联单的规定,全市累计2551个工地办理过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手续,依法纳入相关部门动态化、常态化监管,截至检查时,排放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的工地还有780个。2024年12月全面启用电子联单管理,实现“一车一单、全程追溯”,截至目前累计核销电子联单超89万条,为杜绝非法倾倒、强化过程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和数据凭证,有效实现建筑垃圾全流程闭环监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有效落实

    依据《条例》第八条关于处理方案备案的规定,我市严格执行“先报备、后核准、再运输”流程,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全市所有经核准排放建筑垃圾的工地均完成处理方案备案,源头管控基础不断夯实。

    )分类管理制度逐步推进

    依据《条例》第九条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及第十条关于分类收集贮存的规定,我市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统筹源头分类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化分类运输环节管控,形成部门协同、闭环管理的工作格局。全市经核准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3347辆,专业化运输能力显著提升。全市科学布设装修垃圾集中收集点2036个,进一步补齐末端收集设施短板,基本打通“最后一公里”收运堵点。通过规范源头分类标准、强化运输车辆监管、完善收集网点布局,建筑垃圾分类运输体系初具雏形,全域分类管理质效稳步提升。

    )跨区域平衡处置有序实施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跨区域平衡处置制度的规定,我市与广州、深圳、惠州签订《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备忘录》,推行“一平台、三机制”协作模式。依托省级监管平台,实行跨市转移“四方登记”管理。2023年至今,规范转出建筑垃圾82.7万吨,跨区域平衡处置机制运行顺畅。依据《条例》第二十条关于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的规定,2024年至今,四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了7轮市际联动执法行动,有力打击跨区域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三、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我市在法规实施和建筑垃圾治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

    (一)技术监管存在盲区,全流程追溯能力有待提升

    对照《条例》第七条关于电子联单全程可追溯、第十一条关于运输轨迹全程监管的规定,部分企业通过屏蔽卫星信号、私改线路等方式逃避监管,导致“轨迹失联”,电子联单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部分工地出入口及消纳场电子围栏精度不足,自动联单数据采集存在误差,给人为造假留出空间。技术监管手段的局限性与部分企业守法意识淡薄相互交织,影响了全过程闭环监管的实际成效。

    (二)分类运输体系不健全,城乡覆盖仍有短板

    对照《条例》第九条关于分类运输、第十一条关于禁止混合运输的规定,虽然我市已新增装修垃圾专用车,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在实际执行中,农村地区、老旧小区改造等场景仍存在使用拖拉机、未经核准车辆运输装修垃圾的现象,沿途撒漏风险高。分类运输未实现全场景、全区域覆盖,城乡之间、新旧小区之间的治理差距较为突出。

    (三)跨区域协同机制不畅,违法行为隐蔽性

    对照《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第二十条关于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的规定,违规跨市运输车辆往往采取下半夜作业、盯梢放哨、在市际交界处设置中转场等方式规避监管,违法行为高度流动且隐蔽。基层发现难、跨市制止难、证据固定难,协同治理合力尚未有效形成。

    (四)基层监管能力不足,企业责任落实偏软

    对照《条例》第四条关于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关于建设单位源头减量义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关于施工及运输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部分镇街专职队伍专业能力不足,监管频次低、处置效率不高;一线执法人员对新规、新技术掌握不深,精准执法能力有待提升。与此同时,少数施工、运输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工地保洁、车辆冲洗、设备维护流于形式,违法成本偏低、行业自律不足,存在“监管弱”与“责任虚”现象

    (五)资源化利用推广困难,普法宣教效果欠佳

    对照《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优先就地就近利用、第十五条关于政府采购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及纳入奖项评选等激励性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市场认可度不高,受制于生产成本较高、与天然材料相比价格缺乏优势,推广应用存在“叫好不叫座”现象,部分资源再生企业经营困难。同时,建筑垃圾相关普法宣教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宣传形式单一等问题,社会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法规的知晓度和治理参与度有待提升。

    四、推动《条例》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建议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作出决策部署。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依据“十五五”时期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和循环经济领域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推动《条例》全面有效实施,不断提升建筑垃圾全链条规范化、法治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

    依据《条例》第七条关于信息化监管、第十一条关于运输轨迹全程监控的规定,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建筑垃圾智慧监管平台功能,优化电子围栏、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实时监控。加大技防投入,探索应用防拆卸、防屏蔽等新技术装备,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健全“一案三查”工作机制,对违法运输行为追溯装载源头和消纳场所责任,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推进分类管理,完善收运体系

    依据《条例》第九条关于分类运输、第十一条关于禁止混合运输及专用车辆管理的规定,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推行装修垃圾专用车辆,完善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持措施,推动老旧车辆更新换代。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老旧小区等薄弱环节的收运管理,规范收运秩序,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的管理责任,畅通收运“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建筑垃圾分类运输的覆盖面和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深化区域协作,增强跨市联动治理合力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平台、第二十条关于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的规定,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方面的协调联动,推动跨市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交界地带违法中转、倾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区域协同治理效能。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

    依据《条例》第三条关于安排必要资金保障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第十条关于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任务相适应的长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统筹利用现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保障普法宣教投入、执法人员装备配置、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等重点支出需求。同时,将建筑垃圾治理与“无废城市”建设、“百千万工程”协同推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完善公众监督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治理,营造绿色低碳、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构建源头严防约束机制

    依据《条例》第六条关于建设单位源头减量义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关于施工及运输单位建立管理台账、规范作业、保障电子装置正常使用等规定,将联单核销率工程款结算直接挂钩,实现“一处违规、多处受限”。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屏蔽卫星信号、私改线路、非法倾倒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同一企业多次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式递进处罚,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六)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优先就地就近利用、第十五条关于政府采购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及纳入奖项评选等激励性规定,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健全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政策体系,在用地审批、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落实源头减量、提升资源化利用率的项目予以倾斜。根据政府投资工程的功能类型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承载力,分类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要求,通过政府批量采购、优先采购等方式,引导市场逐步形成对再生产品的稳定需求。落实相关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筑垃圾从低效处置向高效循环利用转变。

    五、对修订完善《条例》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分类运输”的法律责任

    目前《条例》对混合运输的处罚条款相对原则化,缺乏针对不同类别建筑垃圾(如工程渣土、泥浆、装修垃圾)混运的具体罚则。需要针对条例第九条关于分类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混合运输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关于混合运输的罚则,进一步细化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议:在修订时,明确分类运输的具体标准及违反分类运输的处罚裁量基准,增加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特定类别垃圾的处罚规定。

    (二)完善跨区域平衡处置的协同机制条款

    从执法实践看,跨区域偷倒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跨市执法协作缺乏刚性约束,异地取证难、移送难。亟待针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跨区域平衡处置和执法协作的规定,增设刚性约束和程序性条款。建议:增设区域协同专章,明确跨区域案件的管辖权、证据互认规则及移送程序,赋予省级平台数据在跨区域执法中的法律效力。

    (三)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刚性约束

    《条例》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约束刚性不足、激励政策不明确、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不够等问题,市场主体主动减量、优先利用资源化产品的内生动力不足。需要针对条例第一条关于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第六条关于建设单位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及推广绿色建造方式、第十五条关于政府采购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及纳入奖项评选等规定,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健全约束与激励并重机制,在用地审批、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落实源头减量、提升资源化利用率的项目予以政策倾斜。明确资源化利用强制要求,完善再生骨料、再生砖等资源化产品推广使用政策依据,在政府投资工程、公共建筑等项目中设定最低使用比例,推动应替尽替、能用尽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采用绿色设计、装配式建造、施工废料就地利用等减量措施的项目,给予资金补贴、税费优惠等支持,引导建设、施工单位主动落实减量责任。

    (四)建议明确电子联单的法律效力及豁免情形

    随着数字化监管普及,电子联单已成为主要证据形式,但《条例》中对其法律地位界定尚不清晰,且未考虑极端天气或技术故障导致联单失效的特殊情况。需要针对条例第七条关于全过程联单管理及电子联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及例外条款。建议:明确电子联单与纸质联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证据;同时建立容错机制,规定在技术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下,企业应及时补录并说明情况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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