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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羊城派丨东莞用法治手段破解“臭氧围城”困局,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 2026-04-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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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
  •          
  • 发布机构: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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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以来,东莞六项大气污染物中五项持续改善,只有臭氧连续四年未达国家二级标准;2024年,超标天数中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占比已攀升至100%……5月1日,《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地方立法,也是东莞以法治手段破解“臭氧围城”困局的标志性一步。

    《条例》诞生期间,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立法的触角延伸至工厂车间、基层一线,在一次次座谈、一轮轮征求意见中,让法规条文从“纸面”走向“民心”。


    让民意成为法规的“第一起草人”

    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质量,首先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回应真实的治理需求。为此,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开门立法”的路径,不是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而是把调研的脚印留在企业、车间、镇街的一线现场。

    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注塑、制鞋、表面涂装……这些东莞特色产业的21家代表性企业,成为立法调研的首批“田野”。企业治污设施为什么“装而不用”?活性炭更换为什么“看人下菜”?第三方治理服务为什么“良莠不齐”?这些在执法文书上未必能完整呈现的鲜活痛点,在一线走访中被逐一摸清。

    与此同时,面向发改、市场监管、交通、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的座谈接连召开,执法最前线遇到的权责交叉、标准缺位等问题被摆上台面。起草团队还专程致函江苏,向全国首部省级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防治规章的起草单位取经,了解制度落地后的真实社会反响。

    初稿形成后,征求意见的频次和广度充分体现了人大立法的精细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镇街分局、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多轮次、多层级的意见征集贯穿始终。有专家指出应“加强同上位法的衔接、增强可操作性”,后续版本便进行了系统性结构调整;基层试点“码上换炭”平台成效显现,相关条款随即被吸纳进草案。从结构调整到具体条款的增删,每一处修改背后,都有来自各方的声音作为支撑。

    去年初,条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将法规草案置于公众视野之下接受检验,彰显了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制度性尊重。

    正如一位参与立法的东莞市人大代表所言:“这部条例不是一家写的,而是全社会一起‘打磨’出来的。”从部门草拟的技术文本,到人大凝聚多方共识的法规条例,这种转变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生态治理中的生动投影。


    “行政喊话”到“制度硬约束”

    过去几年,东莞在蓝天保卫战中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方案和行动计划,积累了可观的治理经验。但行政手段的天然短板也日益显露:方案有时效、行动有周期,一旦“风头过去”,污染容易反弹;企业治污设施与生产设备“不同步运行”的“猫鼠游戏”,更是屡禁不止。

    《条例》的出台,正是要将散落在各类行政文件中的有效做法“打捆”上升为法律规范,给监管装上“钢牙”。其中,针对企业治污设施“装样子”的顽疾,《条例》打出一套“组合拳”: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异常时,企业有报告和修复义务,部门有调查责任。双向责任机制的确立,让“装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漏洞被制度性堵上。

    针对第三方治理市场的乱象,《条例》既鼓励委托专业机构运维治污设施,也明确受委托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同时为生态环境部门规范管理第三方提供了法规支撑。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边界清晰了,专业服务才能真正创造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问题给予了专门回应。垃圾处理、化工、餐饮、汽修——这些行业正是投诉的高发区。《条例》要求相关单位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措施,用法治的温度回应群众“闻不到臭味”的基本诉求。


    在东莞土壤里长出的制度创新

    如果说与上位法的衔接体现的是立法的“规定动作”,那么立足东莞产业特点的制度创新,则是这部条例真正的辨识度所在。

    东莞涉VOCs企业数量庞大,小微企业多、空间分布散、治污能力参差不齐。如果“一刀切”要求每家都独立建设高标准治污设施,既不经济也不现实。《条例》创造性提出“共性工厂”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的园区,引导同类型企业或特定工序入驻集聚。这一制度设计的智慧在于:它不是简单地把企业“赶进去”,而是通过集约化降低单体治污成本、提升区域管控效率,让环保与产业发展从对立走向共生。目前,东莞在共享钣喷中心等领域的探索已见雏形,《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加速企业的绿色转身。

    此外,针对监测不规范的问题,《条例》要求企业规范设置监测孔和工作平台,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针对储运环节的“跑冒滴漏”,明确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须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这些看似琐碎的条款,恰恰是立法者在一线走访中“捡”回来的真问题。


    “政府独唱”到“社会合唱”

    生态环境治理从来不是某一个部门的“独角戏”。《条例》用四分之一的篇幅,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纵向看,市政府统筹减排总量、保障资金投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镇街对辖区空气质量负责,形成“市统筹、镇落地”的责任链条。横向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发改、工信、交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十余个部门各司其职,打破了过去“九龙治水”的职能壁垒。

    企业的主体责任被清晰界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定治污责任人、如实记录设施运行参数。行业协会则被赋予标准制定、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的角色。公众也不再是旁观者——条例固化了有奖举报制度,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监督权;同时倡导公民践行绿色消费,减少使用高VOCs产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为绿色金融创新预留了制度空间,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先进技术推广开发绿色金融产品。这意味着,环保不再只是“成本项”,而可以通过金融工具转化为企业转型的“加速器”。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的历史节点,东莞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价值不仅在于它为解决VOCs污染提供了系统的制度方案,更在于它证明了在制造业大市迈向“智创优品、和美宜居”的进程中,法治可以是刚性的约束,也可以是温暖的共识;可以是自上而下的规范,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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