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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工作指引
字体: 2015-09-22 10:29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发挥专家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专家及专家库简介

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地方立法对专家咨询与评估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咨询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二、相关负责部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咨询与评估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咨询的日常工作。

三、设立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的主要内容

(一)专家库架构

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库人数规模约三十人,其中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法律顾问;二是综合类专家(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专家)。

专家库的结构应符合四方面的要求:一是知识结构,有法学专家和其他领域的专家;二是职业结构,有教学科研的专家和实务工作的专家;三是年龄结构,有资深的老专家和已成为学科带头人的中青年专家;四是比例结构,法律专业专家和其他领域专家的人数保持合理比例。

(二)专家选聘的条件及程序

1.专家条件:立法咨询与评估专家库专家人选以单位推荐和市人大常委会考察、遴选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选聘专家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本人自愿与民主推荐相结合。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热心参与咨询工作,并有时间保障;三是具有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四是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八周岁。

2.选聘程序:专家经相关单位部门推荐后,由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专家人选进行遴选,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决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向被聘请的专家颁发聘书,并致函专家所在单位。

(三)专家库咨询事项和咨询程序

1.咨询事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有关专家提出咨询:(1)本市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法规立项;(2)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3)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4)本市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5)本市法规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6)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本市意见的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7)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本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8)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以及办理议案、建议;(9)其他需要咨询的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2.咨询方式。咨询方式包括:一是邀请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二是单独拜访、约谈征求意见;三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征求意见;四是其他方式。

专家以专业咨询组开展活动的,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专业咨询组专家推举产生专家活动召集人,由两至三人组成。专家活动召集人应当按要求做好有关活动的召集工作,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

对咨询事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时,按照专业对口原则邀请部分专家参加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采取单独拜访、约谈等方式向专家咨询。

3.咨询流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咨询专家时按如下流程操作:

(1)发送通知、咨询提纲和材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将会议通知、咨询提纲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召开会议的,于召开会议的五天前通知,召开临时会议或紧急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明确咨询活动时间或书面复函时间,确需作加急处理的,应当向专家作必要的说明。(注:咨询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各方面关注度高且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

(2)专家参与咨询活动或书面回复。专家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有关意见,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专家不得以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咨询无关的活动;未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不得向外披露咨询事项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3)记录、整理专家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专家的咨询意见作详细记录、认真整理和研究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作为工作的重要参考。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有专家意见的电子邮件或者信息复制保存。

对重大问题的咨询、专家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4)将专家意见归入工作档案。

(5)向专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专家在单独拜访、约谈咨询时提出的意见,应当适时反馈采纳情况。专家在立法公开、立法论证、立法听证时提出的咨询意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反馈。

(6)对专家意见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对专家咨询工作情况的记录和统计,内容包括专家咨询的次数、方式等,于每年年底将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综合后向专家通报,并将专家咨询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专家咨询工作成效和专家库调整的参考依据。

听证会、论证会、评估工作中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按照相关流程开展。

(四)专家库运行与维护

1.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管理及专家信息维护。专家聘期从颁发聘书之日起开始,至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届满时止。

2.专家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辞职或解聘专家:一是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是一年之内两次不参加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的咨询活动的;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对专家的解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四、咨询保障

(一)时间保障:一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考虑专家的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立法咨询活动。二是专家应当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咨询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好时间,积极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适当的咨询费用。

(二)物质费用保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适当的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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