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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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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刚刚的分组会议审议了《东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我们认真研究了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说明如下:
有意见提出,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公众参与】第四款中“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管理”修改为“治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条例名称为“东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采用“管理”表述更符合本条例的立法原意。同时,上位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为更好与上位法衔接,在核心用语上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避免产生冲突。草案修改稿不作修改,直接作为草案表决稿。
经6月24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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