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号)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通过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