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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字体: 2023-01-10 16:23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2117日到20221116日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发函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级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市、镇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单位等征求了对《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收集到85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论证,采纳了68条意见,部分采纳1条意见,不采纳16条意见,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对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意见提出,当前全市上下正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条例作为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理应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以及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中关于道德建设、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志愿服务等内容,应当在条例中得到反映。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增加第八条公民道德建设条款、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条款,并在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增加关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等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倡导的条款。有意见提出,条例规范与倡导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建议结合我市的特点进行补充完善,增强条例的针对性。经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我们对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的条款作出以下修改:一是针对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的短板,增设第十一条第五项,对空中缆线的规范设置作出规定;二是针对我市较为突出的夜间飙车问题,增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在道路上禁止追逐竞驶作出规定;三是针对我市住宅区、社区停车不规范比较突出的现状,增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对住宅区、社区停车文明规范作出规定;四是进一步充实餐饮文明规范,在第十七条增加相关内容,对防止食物浪费、提供安全健康食品提出更高的要求;五是结合我市文化演出、体育比赛较为丰富的特点,增加第十九条,对公民维护观演观赛秩序作出规定;六是将“移风易俗”“助人为乐”等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容充实到第二十五条中作为倡导的文明行为。

三、进一步理顺条文逻辑关系。有意见提出,部分条款存在内容交叉重叠,且地方性法规无需就部门职责事项反复规定。经研究,我们进一步优化条款的归纳分类,理清理顺逻辑关系:一是考虑到公共设施理应包含无障碍设施、急救设施,故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对完善无障碍设施、急救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作出规定,并删除第三十六条无障碍设施建设以及原第三十三条急救设施建设的内容;二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上位法已对残疾人权益保障作出详尽的规定,故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考虑到关心关爱残疾人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保留了第三款;三是由于第五条、原第二十六条重复规定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故对这两条进行整合和精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和原第二十六条,并在第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的规定。

四、进一步充实法律责任条款。有意见提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内容较为单薄,仅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逻辑结构较为突兀,建议进一步充实本章的内容。经多次召集相关部门深入研究,结合发动4.6万人次参与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发现的短板以及12345政府热线民生聚焦的问题,依据有关上位法,增加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对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废弃物、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反交通秩序规范、制造社会生活噪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此外,关于第四十三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法律责任,市卫健部门提出,市镇两级卫健部门执法存在困难,且控烟工作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执法主体和处罚幅度进行修改。经研究,我们吸纳了其意见,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该禁止吸烟场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逻辑性调整和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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