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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2023-01-0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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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6日东莞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不是东莞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政协副主席;

    三、东莞军分区政委;

    四、市现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调研员,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副秘书长;

    八、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

    九、市直属正处级以上单位及中央和省驻莞单位主要负责人;

    、出席政协第十四届东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十二、部分镇(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各镇(街道)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

    特殊情况,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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