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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的议案》的决议
  • 2019-03-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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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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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的议案及实施意见编制情况的说明。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在议案初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决定,批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的议案》。

        会议认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把握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历史机遇,认真贯彻上级精神,符合新时代东莞创新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价值追求。《实施意见》紧扣《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核心,总体思路清晰有中心、总体框架合理有重点、主要内容丰富有创新,做到总体要求鲜明突出、重点任务科学扎实、保障措施有力到位。《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地执行,对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深度融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在丰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监测指标、充分发挥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作用、加强与周边城市共建共享等方面,继续完善充实,高质量实现预期目标。要按照全面加强执行力建设的要求,加快配套相关实施办法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确保《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要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持续推进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要按照《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采用座谈、调研、视察等形式,加强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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