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大网欢迎您!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要闻 > 工作动态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 2023-02-24 19:41
  •          
  • 来源: 东莞日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 发布机构:市人大
  • 【字体:   打印

    如何为千万人口提供高品质服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即将实施的《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作了规定。

    该《条例》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210日批准,自20235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治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巩固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推动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德法共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文明行为包含范围十分广泛,其内涵既涉及法律范畴,也涉及道德范畴。《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找准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

    以德法共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加强公民道德、家庭家教家风、文明校园等建设,推动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融合发展。

    《条例》第八条提出,本市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条例》第十四条提出,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自觉准守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尊敬长辈,赡养、帮助老人等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通过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等方式,规范校园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是政府主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共享文明成果的一项任务。不文明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合法但不道德的行为,且有相当的行为性质处于两种状态的渐变之中。

    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莞邑特色,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关爱

    近年来,我市着力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但全市拥有千万人口,且外来人口众多,市民对文明行为的认识不统一。

    为体现莞邑特色,《条例》结合发动4.6万人次参与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中测评中发现的短板问题,以及12345政府热线民生聚焦的问题,梳理出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对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医疗、餐饮等方面作出规范。

    《条例》第九条明确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主动避让行人,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等规定。

    《条例》第十条要求,公民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便溺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驾驶车辆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违规鸣喇叭;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等。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践行“光盘行动”,主动打包带走剩余菜品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首创性特色条款,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关爱,写进了《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公共文化服务、子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制度保障,巩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东莞连续五届入选“全国文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引导镇村开展农村环境“擂台赛”,高标准打造示范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推动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品质提升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具有东莞特色的文明行为倡导和制度保障。

    《条例》第七条,是体现东莞市城市文明建设的特色条款,提出坚持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传播“每天绽放新精彩”城市宣传口号,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提升全市人民对东莞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共同推进文明友善之城建设。

    《条例》第十一条提出,公民和有关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共形象,不得未经许可在公共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不随意攀折花木、采摘果实等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公共秩序,不高空抛物,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等。《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文明示范行为记录制度与激励机制建设进行规定。通过对鼓励的文明示范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为后续表彰文明行为和促进工作建立基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促进机制。

    《条例》还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该禁止吸烟场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