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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出台!丰富和拓展代表履职渠道
  • 2021-04-1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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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东莞日报
  •          
  • 发布机构: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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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已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支持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拓展代表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规范化、制度化。

    开展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落实代表法的具体行动,是发挥代表主题作用的生动实践,也是提高人大监督针对性、时效性的有效举措。

    代表可对七方面事项提出约见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的一种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形式,也是人大代表的一种责任义务。自2014年以来,广东省人大代表先后7次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事项涵盖了土地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垃圾分类、交通建设、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内容。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共11条,主要对代表约见的适用范围、对象、内容、程序、活动组织、相关各方职责进行了规范。

    《办法》对约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约见是指市人大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办法》详细明确了代表可以提出约见的事项。具体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五)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办法》还明确,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约见前应充分调查研究,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及时将代表约见申请提交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确定约见主题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业务归口工作委员会配合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向代表作出解释说明。

    丰富和拓展代表履职渠道

    《办法》的正式实施,是市人大丰富和保障代表履职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一项具体举措。《办法》在遵循上位法,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人大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拓展代表履职方式、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等方面予以规定。

    据介绍,为推动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市人大选联工委深入调研,与兄弟城市进行了交流。在学习借鉴省人大出台的《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省市出台的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

    在审议通过前,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还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及市府办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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