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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 2018-09-30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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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严肃认真的合法性审查,批准《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在我市实施。这两个条例是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二部和第三部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实体性地方法规,两部《条例》将分别于明年的1月1日和今年的12月1日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满堂表示,两部条例从立项到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历经两年多时间。两年多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强力支持下,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宪法和法律,遵守立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团结和带领全市立法工作者,充分调动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坚持实事求是、攻坚克难,不断推进立法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终于顺利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随着两部条例的实施,必将有效促进与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为助推我市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共设六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促进措施、保障机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有两大突出亮点:一是吸纳了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精神;二是强调政府职责,主要规范政府的行为。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共计三十二条,规定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业主大会等的职责,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治安安全责任书制度,出租人、承租人等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出租屋禁止实施的行为等。《条例》对不同的主体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各主体间义务明确、责任清晰,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和资源,共同解决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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