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由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俊荣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人大常委会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经过认真审议,同意报告所提出的清理意见,批准这个报告,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范性文件:
一、1990年4月25日东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二、1994年7月29日东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
三、1997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四、2003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五、2004年9月30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